对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情况应当给予特殊的考虑。比如,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实施裁决中可能遇到的巨大困难。如果有关事项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则DSB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敦促发达国家成员履行建议或裁决。如果案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DSB不仅要考虑被控措施所涉及的贸易范围,而且还要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可能造成的巨大影响。
六、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救济方式
WTO多边机制所寻求的目的之一是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大体平衡。在某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有关协定,影响了其他成员应得利益,并且在WTO作出裁决后仍然实施这些措施的情况下,其他成员显然应当有权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补偿或中止实施相应的减让。DSU第22条通过9个条款规定了“补偿和中止减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