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瓦伦泰因石油化工公司与海地政府订立了一项特许合同,允许该公司在海地境内投资组建“南美海地石油公司”,经营石油勘探、炼油以及制造石化产品等项业务,合同有效期为十年。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四年间,该公司扩大筹资,为建厂做了些准备工作,但进展迟缓,引起了海地政府的不满。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海地公布了两项总统命令:一是由于该公司的设立“徒具虚名,迄今未能发挥应有功能”,现将特许合同“宣布失效并予以取消”;二是自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特权授予另一位科威特投资家。一九六四年十月底,美国投资人瓦伦泰因携同法律顾问前往海地,要求质问有关官员取消合同的理由,未果。十一月四日,这些美国人被驱逐出境。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瓦伦泰因向美国国际开发署要求按照海外投资保证方案给予征用风险事故赔偿。美国的“投资保证方案”有规定:“依靠征用事故保险,投资人可以确信:如果他的投资因外国的征用行动遭受损失,将由美国政府用美元加以赔偿。”“征用行动”包括:通过专横无理或有意歧视地行使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权力,阻碍投资人获得海外美资企业依据有价证券业已到期,应以指定货币支付给投资人的债券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阻碍投资人作为股东或债权人有效地行使他由于投资而取得的对于海外美资企业的各种权利;通过专横无理地或有意歧视地行使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权力,阻碍海外美资企业对本企业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实行有效地控制,阻碍建设或经营该投资项目……等等。关于“征用行动”有一个但书:凡违反投资所在国和美国的一切法律的不在征用行动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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