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种绝对命令才与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决裂。根据这一绝对命令,一种准则只有在下述情况中才是正当的,即所有的人都能愿意它在类似的情形下为每个人所遵守。每个人都必须能够同意这一准则成为我们行动的一个普遍的法则。只有所有的当事人都认可其普遍化之能力的那样一种准则,才能够被看成是一种规范——它能为所有的人赞同和认可,也就是说它具有道德的约束力。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便从道德的角度通过人们应当做什么这一关联而得到了回答。道德要求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这一命令使有效的规范得以表达或者暗含着与这种规范的关联。只有这种要求的命令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应当,这种应当既不依赖于主观的目的与优先考量,又不依赖于一种对我来说良好的、成功的或无过失的生活之绝对目标。人们“应当”做什么或者“必须”做什么,在这里不如说是有着这样的意义,即这样做是正当的因而是一种义务。
(二)
根据问题的状况,“我应当做什么”这一疑问便分别赢得了一种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意义。而所有这些层面又都涉及对基于可供选择的行为之可能性所作出的决策进行论证。但实用的任务所要求的行为类型与伦理的和道德的行为类型不同,其相应的问题所要求的答案的类型与伦理的和道德的答案类型也不同。以价值为导向的对目的的权衡,以及目的合理性意义上的对手段的权衡的作用在于,对我们在客观世界为了达到一种预期的状态必须如何行动这一点进行理性的抉择。这里从本质上讲,涉及对经验问题的澄清以及对理性选择的追问。相应的实用性商谈的目的在于推荐合适的方法和可实施的规划。这与涉及全部生活实践之方向的一种重大的价值决策的合理的准备工作不同;在这准备工作里牵涉一个个体对其自我理解的解释学意义上的理解,牵涉有关我的成功的或无过失的生活方面的现实问题。相应的伦理—实存的商谈的目的,在于为有关生活的正确方向和个人生活方式之形成提供建议。但这又与关于行为和准则的道德判断不同。道德判断的作用在于,基于人与人之间由利益之相异所导致的使受到调节的共同生活出现混乱的冲突,来对合法的行为期待进行阐释。在这里所涉及的是对使相互的义务与权利得以规定的规范进行论证和应用。相应的道德—实践的商谈的目的在于,为在由规范所调节的行为领域中发生的冲突的公正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