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章论述了我们如何超越这样两个对等的问题:即从行为者的观点出发,什么是内在可欲望的?以及什么是要做的最善的事情?但在有一种自然的方式建构这些基本术语的情况下,问题来得更为简单。因为我们作出了选择,我们就有这些欲望。人们容易看到,一个人可能思考一种选择,或者一种欲望何时能由尽可能获得的信息来充分地指导。因而这样争辩似乎是有理的:我们的规范问题最好被建构为,一方面是关于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所作出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他所欲望的东西的问题。在道德上正当的情况下,并不明显存在着当我们提出道德上正当与否的问题时,通过寻求事实和理性对人们行为的指导。然而,我们最终看到,正当与否的规范问题能被建构为那些关于善的问题,以及要做的最善的事情问题。
在我们能够探讨如何批评或证明一个道德法典是正当的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对一个人或一个社会来说,什么是“道德”,或者“道德法典”。为了进行说明,我们只能简单地自问:我们将对一位人类学家发出什么样的命令,促使他开始实地考察。调查原始人的道德法典,详细说明自己在寻求什么呢?我们的命令应当能够解释一个社会道德法典与它的习俗以及制度“规范”之间的差异。理想的是,划出一些相当清楚的界限,即使随着实际的目的,我们最终可能纠正自己这里可能犯下的任何错误的过程,这种划分将变得清晰起来。